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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合作企业合同,其主要内容与合营企业合同有一定相似之处,起草合作企业合同时注意这些不同之处即可。
(一)相同之处
NO1,无论是合营企业还是合作企业,它们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可以是中国企业法人,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可有外国资金。
第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都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二)相异之处
1.投资分配和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的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利润、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合作企业还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
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是指中外各方都要有投资,并且各方出资折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其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企业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
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3.资本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一般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的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收回自己资本受限,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资本。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成为Z高的权力机构。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既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5.股权比例确定依据不同
合营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时,无须以货币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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