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提供合同纠纷、公司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股权与融资、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问题解答!

张家口田律师电话:17331313169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顾问

企业设立之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8 浏览:465次

合资企业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G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条款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而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根据《合营企业条例》第21条的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87年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依然有效),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

  1.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根据该条规定,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现金出资和非现金出资。其中,非现金出资包括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出资方式,由于其具有时间性、价值不稳定和不易计算等特性,我国基本上采取限制态度。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G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2.出资比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实务中,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企业税收等方面视同于一般内资企业,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三)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

  关于合营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合营企业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合营各方按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即亏损。《合营企业条例》第76条规定了合营企业利润分配原则,即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3)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管理和控制

  管理和控制条款是合营合同中Z重要的条款之一。管理和控制条款制定得好,一方面可以使企业经营管理有序、G效进行,从而直接推动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合营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合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控制权规则FC特殊。根据《合营企业条例》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ZG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一切重大问题。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合营企业重大事项做出表决。

  《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ZG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而合营企业仅有董事会的机构设置,没有公司法中的股东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公司决策机制较为特殊。《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并未如《合营企业条例》对任期作出时间上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合营企业的特殊治理结构与控制权分配规则是法定的,所以在起草合营合同时要重视管理和控制条款的安排。

  (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依照中国有关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或不约定合营期限;但是,如果属于从事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从事服务型行业的,从事土地开发及经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探开发的,从事国家规定的限制投资项目的等。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2011修订)执行。

  《合营企业条例》第90条规定了合营企业需要解散的几种情况,如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发展前途等。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合营企业法》和《合营企业条例》还规定了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场地使用、购买和销售、税务、外汇、财务和职工等事项,起草合营企业合同时要注意符合这些规定。


17331313169